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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9章 辅助医疗业条例


  本条例旨在对从事辅助医疗职业及专业的人的注册、纪律及更佳的管制订定条文。
  
  [1980年10月1日] 1980年第27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0年第42号)
  
  第359章  第1条简称及适用范围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辅助医疗业条例》。
  
  *(2)本条例自行政长官藉宪报命令所指定的日期起,适用于载于附表内的任何专业,而根据本款作出的命令可为本条例的不同条文定出不同日期。 (由1985年第67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有关适用范围,参阅附属法例。
  
  第359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委员会”(board) 指任何根据第5条设立的委员会;
  
  “专业”(profession) 指附表内第2栏指明的任何专业;
  
  “执业证明书”(practising certificate) 指根据第16条发出的证明书;
  
  “注册”(registered) 指按照第13及15条列入注册名册内,或按照第10条而重新列入注册名册内;
  
  “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指根据第14条发出的注册证明书或注册证明书复本,以及根据第15条发出的临时注册证明书;
  
  “视光用具”(optical appliances) 包括透镜、眼镜、假眼及隐形镜片; (由1985年第67号第3条增补)
  
  “管理局”(Council) 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辅助医疗业管理局。
  
  (2)附表内第2栏所指明的专业即指在与其相对的第3栏所列出的指明类别的人的职业。
  
  (3)为施行本条例,任何人为图利或为其他目的,直接或凭其行为的默示,表示自已从事某专业或准备从事该专业或有权从事该专业,均须当作从事该专业。
  
  (由1995年第68号第33条修订)
  
  第359章  第3条管理局的设立及组成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
  
  第II部
  
  管理局及委员会的设立及权力
  
  (1)现设立一个管理局,称为辅助医疗业管理局,由以下成员组成─
  
  (a)一名主席,由行政长官委任;
  
  (b)一名副主席,由行政长官委任;
  
  (c)不超过4名公职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
  
  (d)下列人士,其任期由获委任之日起计连续3年─
  
  (i)行政长官按香港大学提名而委任的人1名;
  
  (ii)行政长官按香港中文大学提名而委任的人1名;
  
  (iii)行政长官按香港理工大学提名而委任的人1名; (由1994年第100号第9条修订)
  
  (iv)行政长官从每个专业中委任的人各1名;及
  
  (v)行政长官委任的其他4名非公职人员。(2)任何根据第(1)(d)款获委任的成员于任期届满时可再获委任。
  
  (3)任何根据第(1)(d)款获委任或根据第(2)款再获委任的成员,可于其任期届满之前─
  
  (a)藉向行政长官发出的通知而辞职;或
  
  (b)因永久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其他充分因由(至于该因由是否存在,以行政长官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而被行政长官免任,而在其辞职或被免任之时,其获委任或再获委任的任期须当作已经届满。
  
  (4)管理局有─
  
  (a)一名秘书;及
  
  (b)一名法律顾问,两职均由行政长官委任。
  
  (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
  
  第359章  第4条管理局的宗旨
  
  (1)管理局的宗旨如下─
  
  (a)促进各专业在专业实务及专业操守方面达到足够水准;
  
  (b)协调与监督根据第5条设立的委员会的活动;及
  
  (c)进行由本条例指派予它的任何其他的职能。(2)管理局须藉以下方式,执行其协调与监督各委员会的活动的职能─
  
  (a)向每个委员会就该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会进行的活动提出建议,或邀请该委员会就此向管理局提出建议;
  
  (b)就(a)段所提述的建议谘询委员会后,提议该委员会进行该等管理局认为合适的活动,或以管理局认为合适的方式限制该委员会的活动; (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c)关注其觉得特别与任何2个或多于2个的委员会利益攸关的事,并就该等事向该等委员会提供其认为适当的意见及协助;及
  
  (d)以管理局认为最有助于每个委员会图满地执行本条例所订的该委员会职能的方式,行使管理局根据本条例所获授予的权力。
  
  第359章  第5条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
  
  (1)每一个专业须设立一个委员会,由不少于9名及不多于12名以下成员组成─
  
  (a)一名主席,由行政长官从管理局成员中委任,但根据第3(1)(d)(iv)条获委任的管理局成员除外;
  
  (b)行政长官按香港医学会提名而委任的人1名,该人须为注册医生;
  
  (c)行政长官按英国医学会香港分会*提名而委任的人1名,该人须为注册医生;
  
  (d)具备专门资格就专业教育向委员会提供意见的人1名,由行政长官委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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