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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条例增补而非减损任何其他用以规管某人可从事某专业的方式的条例。 第359章 附表 [第1及2条] 项 专业 释义 1. 医务化验师 (由1989年第70号第11条修订) 受训从事处理临床、医学、法律、公众生或兽医学样本以达到进行分析或进行生物体外试验及就该分析或试验作出报告为唯一目的,及处理供人类及动物耗用的所有物质,以达到进行分析或进行生物体外试验及就该分析或试验作出报告为唯一目的之人。 2. 放射技师 受训操作以下设备的人─ (a)放射诊断、超声波及温度纪录设备,以达到进行放射诊断的目的;或 (b)放射治疗的设备以医治疾病;及 (由1989年第70号第11条修订) (c)放射核元素(包括同位素)设备。 3. 物理治疗师 受训以治疗用运动、人手治疗及以机械能、热能或电能就身体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的人。 4. 职业治疗师 受训采用智能、体能或社交活动就因疾病或伤患造成的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使残疾者在日常生活尽可能可以自立的人。 5. 视光师 受训从事以下项目的人─ (a)测试视力; (b)配处视光用具; (c)装配视光用具;或 (d)按处方供应视光用具。 (由1985年第67号第15条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