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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e)不少于5名及不多于8名有关专业的从业员,由行政长官委任。(2)任何委员会成员于任期届满时可再获委任。 (3)任何根据第(1)款获委任或根据第(2)款再获委任的委员会成员,可于其任期届满之前─ (a)藉向行政长官发出的通知而辞职;或 (b)因永久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其他充分因由(至于该因由是否存在,以行政长官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而被行政长官免任,而在其辞职或被免任之时,其获委任或再获委任的任期须当作已经届满。 (4)每一委员会有─ (a)一名秘书;及 (b)一名法律顾问,两职均由行政长官委任。 (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英国医学会香港分会”乃"Hong Kong Branch of the 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之译名。 第359章 第6条委员会的宗旨 根据第5条委任的委员会的宗旨如下─ (a)促进各有关专业从业员在专业实务及专业操守方面达到足够水准;及 (b)进行根据本条例所指派予它的职能。 第359章 第7条管理局及委员会的会议 (1)管理局及每一委员会须按其各别的主席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 (2)在管理局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6名成员即构成会议法定人数。 (3)在管理局的任何会议上,如主席缺席,须由副主席署理主席一职;如副主席亦缺席,则须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他们当中委任一人署理主席一职。 (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4)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如主席缺席,须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他们当中委任一人署理主席一职。 (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5)提交管理局或委员会会议考虑的每一项目,须由出席并就该项目表决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均等时,主席或主持会议的成员除其原有票外,亦有权投决定票。 (6)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管理局及委员会可规管本身的处事程序。 第359章 第8条藉文件传阅方式处理事务 管理局及委员会可藉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任何事务,而由过半数成员以书面通过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在管理局或委员会会议上经由如此通过决议的成员表决通过一样。 第359章 第9条小组的委任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管理局及任何委员会可委任小组,以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条例所订的职能。 (2)任何该等小组的成员的人数及任期,均由管理局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定出。 (3)任何小组可包括并非管理局或委员会成员的人。 (4)每一小组均须由管理局或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出任主席,而管理局或委员会可就任何小组的会议法定人数、会议程序及会议地点订立规则。 (5)管理局或委员会可在附带或不附带限制或条件的情况下,以书面将管理局或委员会的权力或职能转授予某一小组: 但根据本款所作的转授不得阻止管理局或委员会于任何时间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或执行如此转授的职能。 第359章 第10条每个专业各自备有注册名册 第III部 注册及执业证明书 (1)每一委员会均须安排按订明的格式为有关的专业备存注册名册,委员会秘书则须负责保存与保管该注册名册。 (2)委员会秘书在获悉已注册的人的姓名、地址或资格有所更改或增补后,须不时将有关的更改或增补加入注册名册内。 (3)秘书须按委员会所作的决定而在注册名册作出需要的修订。 (4)委员会可指示将以下任何人的姓名从注册名册除去─ (a)以书面要求将自己的姓名从注册名册除去的; (b)已去世的; (c)按规定须持有执业证明书,但在香港从事有关专业超逾6个月而仍未领取该执业证明书的; (d)目前并非在香港从事其专业的;或 (e)并没有向委员会秘书提供一处可向他送达委员会的所有通知的香港地址的: 但如按任何人向秘书最后提供的地址,向该人发出挂号信件或电报当日起的6个月内,该人仍无确认接获该挂号信件或电报,则须当作该人如本段所述并没有向秘书提供地址。(5)如任何人的姓名根据本条或第22条从注册名册除去,则该人可向委员会申请将其姓名重新列入注册名册,而在该人呈交一份声明后(该声明须述明在他就其注册或其申请执业证明书(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目的而作出上一次意思相同的声明的日期后曾否于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委员会可按任何其认为适合的条件批准或拒绝该申请,如委员会批准该申请,则委员会秘书须于订明费用经缴付后,据此将该姓名重新列入。 (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由1997年第80号第96条修订) (6)如要查阅注册名册,可无须缴付任何费用而于通常办公时间内向委员会秘书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