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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93章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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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凡处长批准将一项课程注册的申请,他─
  
  (a)须向该课程的主办者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
  
  (b)可将─
  
  (i)有关申请书或其任何部分;或
  
  (ii)他依据第(1)(c)(iv)或(2)款而就该课程接获的资料或文件,
  
  在处长的办事处免费供公众人士于正常办公时间内查阅。(10)凡处长拒绝根据第(1)款作出的申请,他须发出书面通知将有关决定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并须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493章  第11条对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
  
  凡处长拒绝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根据第10(10)条发出的通知书的日期后1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处长的决定。
  
  第493章  第12条注册条件
  
  (1)处长可在根据第10(9)条就任何课程发出注册证明书时,就该课程的营办施加他认为合适的条件。
  
  (2)处长可不时就经注册课程的营办施加他认为合适的条件。
  
  (3)根据第(1)或(2)款施加的条件,须以书面通知有关课程的主办者。
  
  (4)处长如根据第(1)或(2)款就某课程施加条件,该课程的主办者可在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书的日期后1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处长所施加的条件。
  
  第493章  第13条建议撤销注册
  
  (1)就经注册课程而言,凡处长觉得有以下情况,他可发出将该课程的注册撤销的建议─
  
  (a)(如有关课程令学员获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国家运作的非本地机构颁授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
  
  (i)该机构并非获认可非本地机构;或
  
  (ii)该课程的水平,并非维持于可与在该国家内进行并令学员获取同一资格的课程比拟的水平;或与上述课程的水平可相比拟此一事实,不获该机构、该国家的学术群体及该国家的有关评审当局(如有的话)认同;(b)(如有关课程令学员获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国家运作的非本地专业团体颁授非本地专业资格)─
  
  (i)该课程不获该专业团体为颁授该资格的目的或第2(2)(b)(ii)条所提述的声称中的目的而予以承认;或
  
  (ii)该专业团体在该国家内不获普遍承认为是有关专业内的具权威性及代表性的专业团体;(c)该课程的任何部分的学费,在该部分开始前─
  
  (i)3个月期间;或
  
  (ii)处长根据10(3)(d)(ii)条就该课程容许的期间,
  
  (视属何情况而定)开始之前收取;(d)关于该课程的费用的支付及退还的安排,不能─
  
  (i)照顾该课程的运作需要;及
  
  (ii)就该课程提前结束所导致的财政损失,向学员提供保障;(e)根据第12(1)或(2)条就该课程施加的条件不获符合;
  
  (f)就该课程来说,第18(3)、19(2)或(3)、20(1)、21(3)、22(2)(a)或36(2)条的规定不获遵守;或
  
  (g)该课程已停办。(2)处长如根据第(1)款就经注册课程发出建议,他─
  
  (a)(除因第(1)(g)款所提述的理由而发出建议外)─
  
  (i)须向该课程的指定人士发出关于该建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可规定他安排将通知书副本,送交该课程的每名学员;及
  
  (ii)须向该课程的主办者发出关于该建议的书面通知;(b)(如因第(1)(g)款所提述的理由而发出建议)须在─
  
  (i)每日于香港行销的最少1份英文报章,刊登一则关于该项建议的英文公告;及
  
  (ii)每日于香港行销的最少2份中文报章,刊登一则关于该项建议的中文公告;及(c)(除因第(1)(g)款所提述的理由而发出建议外)可在─
  
  (i)每日于香港行销的最少1份英文报章,刊登一则关于(a)段所提述的通知的英文公告;及
  
  (ii)每日于香港行销的最少2份中文报章,刊登一则关于(a)段所提述的通知的中文公告。(3)根据第(2)(a)或(b)款由处长发出的通知书须─
  
  (a)说明发出建议的理由;及
  
  (b)说明在通知书或公告指明的期间内(该期间不得少于1个月,自通知书或公告的日期起计),可就撤销注册的建议向处长作出申述。(4)处长可自行或应由有关经注册课程的主办者提出的书面申请而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
  
  (a)撤回根据第(1)款发出的建议;或
  
  (b)延展第(3)款所提述的期间。(5)凡处长根据第(4)(a)款撤回建议─
  
  (a)而他先前如曾根据第(2)(b)或(c)款在报章刊登关于该建议的公告,他须在所有该等报章刊登该项撤回的公告;及
  
  (b)他须向有关课程的主办者发出关于该项撤回的书面通知。
  
  第493章  第14条撤销注册
  
  (1)凡处长已按照第13(2)(a)或(b)条就经注册课程发出通知,而就有关建议作出申述的期限已届满,处长在考虑该等申述(如有的话)后,如信纳有以下情况,可撤销有关课程的注册─
  
  (a)(如有关课程令学员获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国家运作的非本地机构颁授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
  
  (i)该机构并非获认可非本地机构;或
  
  (ii)该课程的水平,并非维持于可与在该国家内进行并令学员获取同一资格的课程比拟的水平;或与上述课程的水平可相比拟此一事实,不获该机构、该国家的学术群体及该国家的有关评审当局(如有的话)认同;(b)(如有关课程令学员获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国家运作的非本地专业团体颁授非本地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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