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390章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接上页]

  (1987年制定)
  
  第390章  第22条禁止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的规定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向青少年人发布不雅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该人是青少年,均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0000及监禁12个月。(由1995年第73号第6条修订)
  
  (2)根据本条所提控罪的免责辩护如下─
  
  (a)被告人证明控罪所指的物品经评定为第I类物品,或证明在指称为罪行发生的时间,控罪所指的物品经评定为第I类物品;
  
  (b)被告人证明在指称为罪行发生的时间,他曾查阅看来是属于该青少年的身分证或护照,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青少年不是青少年;或
  
  (c)被告人证明已遵照审裁处根据第8(2)(c)条定下的条件发布该不雅物品。
  
  (1987年制定)
  
  第390章  第23条禁止展示不雅事物
  
  (1)凡有公开展示的不雅事物,则作该项展示的人,或任何导致或准许作该项展示的人,不论是否知道该事物是不雅事物,均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0000及监禁12个月。 (由1995年第73号第7条修订)
  
  (2)本条不适用于─
  
  (a)在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领有牌照的公司所提供的电视节目服务中出现的事物;或 (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代替)
  
  (b)在真正美术馆或博物馆内进行而只能从该美术馆或博物馆内看见的物品展示中出现的事物。
  
  (1987年制定)
  
  [比照 1981 c. 42 s. 1 U.K.]
  
  第390章  第24条发布不雅物品的限制
  
  (1)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情况下发布不雅物品─
  
  (a)(i)该物品没有封面和封底,亦没有包装物,或其封面和封底或其包装物不是不雅的,但如该物品连同其封面和封底或其包装物(如有的话),以透明封套密封,则属例外;
  
  (ii)该物品的封面或封底,或其封面和封底是不雅的(不论该物品是否有任何包装物,亦不论该包装物是否不雅的),但如该物品连同其封面和封底,及连同其包装物(如有的话),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则属例外;或
  
  (iii)该物品的包装物是不雅的(不论该物品是否有任何封面或封底,亦不论该等封面或封底是否不雅的),但如该物品连同其封面和封底(如有的话),及连同其包装物,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则属例外;(b)该物品─
  
  (i)是(a)(i)段所描述的物品,但如该物品有符合第(1D)款所指明格式的告示,并按照第(1C)款的规定展示该告示,则属例外;或
  
  (ii)是(a)(ii)或(iii)段所描述的物品,但如该物品及其完全不透明封套分别有符合第(1D)款所指明格式的告示,并按照第(1C)款的规定展示该告示,则属例外;及(c)该物品,及其透明封套或完全不透明封套(视属何情况而定)不符合第(1A)及(1B)款的有关规定。 (由1995年第73号第8条代替)(1A) 除第(1B)及(1C)款另有规定外,凡发布任何不雅物品─
  
  (a)而该物品是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的,则该完全不透明封套上,除展示该物品的名称、发布日期、发行期数及售价外,不得展示其他事物;或
  
  (b)而该物品是以透明封套密封的,则该透明封套上,不得展示任何事物。 (由1995年第73号第8条增补)(1B) 凡发布任何不雅物品─
  
  (a)(i)而该物品没有包装物,则其封面或封底上;
  
  (ii)而该物品有包装物,则不论它是否有任何封面或封底,其包装物上;或
  
  (iii)而该物品没有封面和封底,亦没有包装物,则一张加于该物品上并覆盖该物品整个表面的标贴上;及(b)如该物品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除按照(a)段的规定外,亦于该完全不透明封套两面的其中一面,须清楚而显眼地印上其出版人的姓名或名称、营业地点的详细地址及电话号码。 (由1995年第73号第8条增补)
  
  (1C) 凡发布任何不雅物品─
  
  (a)(i)第(1)款所提述的告示须以容易令人注意的方式,展示于该物品的封面和封底上;
  
  (ii)而该物品没有封面和封底,第(1)款所提述的告示须以容易令人注意的方式,展示于其包装物上;或
  
  (iii)而该物品没有封面和封底,亦没有包装物,第(1)款所提述的告示须以容易令人注意的方式,展示于加于该物品上并覆盖该物品整个表面的标贴上;及(b)而该物品连同其封面和封底或其包装物(如有的话)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第(1)款所提述的告示须以容易令人注意的方式,展示于该完全不透明封套的两面。 (由1995年第73号第8条增补)(1D) 第(1)款所提述的告示须符合以下格式─
  
  “WARNING∶THIS AR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 CIRCULATED , SOLD, HIRED , GIVEN , LENT , SHOWN ,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