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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用地面空间的20%或9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6%或14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5%或19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0%或28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注:实用地面空间指食肆的总楼面面积减去办公室、贮物室、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最多为5平方米),装设水厕设备、尿厕及厕所洗手盆的空间,以及用作升降机、空气调节系统或类似设施的机器所占的空间。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附表5食肆及工厂食堂空间的分配 [第33(1)(ja)、(ka)及(kb)条] 食物配制空间、碗碟洗涤室及厨房面积 与总楼面面积的比例 第I部 B1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 (平方米) 厨房最低面积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 的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100或以下 101-150 151-250 251或以上 6 10 10 14 总楼面面积的30%,但不少于9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5%,但不少于27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3%,但不少于36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1%,但不少于54平方米 第II部 B2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22或以下 23-35 36-55 56-95 96-185 186或以上 不少于5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0%或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8%或8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4%或12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3%或1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9%或28平方米,以较多者为准 第III部 F类工厂食堂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任何总楼面面积 总楼面面积的15%,但不少于6平方米注:总楼面面积指专用作经营食肆或工厂食堂的有盖面积,包括贮物室、冻房、职员更衣室、办公室、空气调节机房、厕所、升降机大堂、楼梯间及食肆或工厂食堂专用的任何空间,但不包括庭院或露天地方。 (1973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