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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132X章 食物业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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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地面空间的20%或9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6%或14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5%或19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0%或28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注:实用地面空间指食肆的总楼面面积减去办公室、贮物室、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最多为5平方米),装设水厕设备、尿厕及厕所洗手盆的空间,以及用作升降机、空气调节系统或类似设施的机器所占的空间。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附表5食肆及工厂食堂空间的分配
  
  [第33(1)(ja)、(ka)及(kb)条]
  
  食物配制空间、碗碟洗涤室及厨房面积
  
  与总楼面面积的比例
  
  第I部
  
  B1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
  
  (平方米)
  
  厨房最低面积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
  
  的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100或以下
  
  101-150
  
  151-250
  
  251或以上
  
  6
  
  10
  
  10
  
  14
  
  总楼面面积的30%,但不少于9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5%,但不少于27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3%,但不少于36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1%,但不少于54平方米
  
  第II部
  
  B2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22或以下
  
  23-35
  
  36-55
  
  56-95
  
  96-185
  
  186或以上
  
  不少于5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0%或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8%或8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4%或12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3%或1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9%或28平方米,以较多者为准
  
  第III部
  
  F类工厂食堂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任何总楼面面积
  
  总楼面面积的15%,但不少于6平方米注:总楼面面积指专用作经营食肆或工厂食堂的有盖面积,包括贮物室、冻房、职员更衣室、办公室、空气调节机房、厕所、升降机大堂、楼梯间及食肆或工厂食堂专用的任何空间,但不包括庭院或露天地方。
  
  (1973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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