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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第132X章 食物业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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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就本规例而言,在决定事物是否会有污染食物之虞时,须考虑所造成的污染程度会否因以下因素以致无关重要─
  
  (a)食物的性质;或
  
  (b)食物的包装方法;或
  
  (c)食物出售予顾客前须经的程序,而该程序是该类性质食物所通常必经的。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X章 第4条食物业的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食物业”(food business) 指有人为营业目的而从事食物处理或以售卖机形式出售食物的行业或业务,但本条以后条文另有规定者除外。 (1973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2)上述“食物业”一词不包括任何农业活动、海陆空三军机构内的食堂、学校内专供该校学生使用的食堂或工作场所内专供受雇于该处的人使用的食堂(非第31条所提述的工厂食堂)、任何会社或在以下地方经营涉及食物处理的行业或业务(但在零售业务运作中或在供应即时进用食物的运作中可能涉及食物处理者除外)─ (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
  
  (a)船坞或码头;或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b)承运人为经营其食物承运行业而占用的处所或地方,但如业务涉及运送不论是已烹煮或未经烹煮的肉类者,则属例外;或
  
  (c)屠房;或
  
  (d)未经烹煮蔬菜的批发商为专供其未经烹煮蔬菜批发行业或业务而占用的处所或地方;或
  
  (e)属以下性质的处所─
  
  (i)专供处所占用人贮存其所制造和包装的食物的处所;及
  
  (ii)座落用作制造或包装该食物的处所的园地以外的处所;及
  
  (iii)并非用作贮存未加掩盖的食物的处所;或(f)仓库,但用冷藏方式贮存食品的仓库除外。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第132X章 第5条食物业处所的清洁状况及维修
  
  第II部
  
  有关食物业的一般规定
  
  (1)所有经营食物业的人,须时刻作出安排,使其在食物业的运作中所使用的食物业处所的墙壁、地面、门、窗、天花板、木建部分及处所结构的其他各部分保持清洁,不受有害物质沾染,并保持完好、维修妥善和状况良好,以─
  
  (a)使其得以妥善清洁;及
  
  (b)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防止老鼠及昆虫侵扰或禽鸟闯入。(2)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不得将任何家具或设备放置在食物业处所内靠近墙壁之处,或准许任何家具或设备放置或持续放置在食物业处所内靠近墙壁之处,以致妨碍任何人走近该墙壁或该家具或设备的任何部分以将其清洁,但由一人可轻易搬动的家具或设备则不在此限。
  
  (3)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许─
  
  (a)任何食物业处所内有老鼠或昆虫存在;或
  
  (b)任何食物室内有活的禽鸟或动物存在。(4)署长如根据任何生主任或生督察的报告,觉得任何食物业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因不洁或因结构上的维修或结构状况而不宜作食物业之用,即可安排向该食物业的东主送达通知,规定该人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内,以通知所指明的方式将该食物业处所或其有关部分洁净、除虫灭鼠、髹扫灰水、维修或修改,而该项规定是署长认为欲使该处所或其有关部分宜于用作食物业处所所必需的。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5)如该东主没有遵从根据第(4)款送达的通知的任何规定,则─
  
  (a)该东主即属犯罪;及
  
  (b)署长可安排进行所需的工作,以符合通知的规定,并可向该东主追讨因此而招致的开支。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X章 第6条设备等的清洁状况
  
  所有经营食物业的人,须时刻作出安排,使在业务运作中所使用或可能使用的一切家具、物品、设备及用具保持清洁,不受有害物质沾染,维修妥善及无裂缝或缺口。
  
  (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第7条禁止在住用处所内配制食物
  
  任何人不得为经营食物业而将食物分发,或安排或准许他人将食物分发,以供其他人在任何住用处所内或其周围进行配制或包装的工作。
  
  第132X章 第7A条禁止在食物业处所内存放非准许染色料
  
  (1)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不得在食物业处所内放置或贮存任何用于食物的非准许染色料,亦不得安排或准许他人如此办。
  
  (2)在本条中,“准许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染色料或多于1种该类染色料的混合物。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197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第8条禁止将食物室作住宅用途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食物室用作或准许他人将任何食物室用作住宅地方,亦不得将任何住宅地方用作或准许他人将任何住宅地方用作食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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