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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132X章 食物业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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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是经处理的水禽屠体;及
  
  (ii)以容器作个别包装,而该容器已予封闭以致该屠体稳载其内;及(b)于任何其他处所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新鲜、冷冻或冷藏的水禽屠体,或管有该等屠体以供出售,但如有以下情况,则属例外:有关的水禽屠体─
  
  (i)是经处理的水禽屠体;及
  
  (ii)以容器作个别包装或只与一只或多于一只其他水禽屠体一起装于容器内。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1B)第(1A)(a)款就在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水禽屠体,或在该市场管有水禽屠体以供出售而言,并不适用。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1C)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为出售新鲜、冷冻或冷藏的水禽屠体而将有关的水禽屠体─
  
  (a)交付或安排交付至有活家禽的处所,或交付或安排交付予在该等处所内的人,但如有以下情况,则属例外:有关的水禽屠体─
  
  (i)是经处理的水禽屠体;及
  
  (ii)以容器作个别包装,而该容器已予封闭以致该屠体稳载其内;及(b)交付或安排交付至任何其他处所,或交付或安排交付予在该等处所内的人,但如有以下情况,则属例外:有关的水禽屠体─
  
  (i)是经处理的水禽屠体;及
  
  (ii)以容器作个别包装,而该容器已予封闭以致该屠体稳载其内,或只与一只或多于一只其他水禽屠体一起装于容器内,而该容器已予封闭以致该等屠体稳载其内。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1D) 第(1C)(a)款就在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内交付水禽屠体而言,并不适用。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1E)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
  
  (a)于有活家禽的处所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新鲜、冷冻或冷藏的取自水禽的什脏,或管有该等什脏以供出售,但如有关的什脏是以未开口的紧密加封容器作个别包装或只与取自同一或其他水禽的什脏一起装于未开口的紧密加封容器内的,则属例外;及
  
  (b)于任何其他处所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新鲜、冷冻或冷藏的取自水禽的什脏,或管有该等什脏以供出售,但如有关的什脏是以容器作个别包装或只与取自同一或其他水禽的什脏一起装于容器内的,则属例外。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1F)第(1E)(a)款就在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水禽什脏,或在该市场管有水禽什脏以供出售而言,并不适用。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1G) 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为出售任何新鲜、冷冻或冷藏的取自水禽的什脏而将有关的什脏─
  
  (a)交付或安排交付至有活家禽的处所,或交付或安排交付予在该等处所内的人,但如有关的什脏是以未开口的紧密加封容器作个别包装或只与取自同一或其他水禽的什脏一起装于未开口的紧密加封容器内的,则属例外;及
  
  (b)交付或安排交付至任何其他处所,或交付或安排交付予在该等处所内的人,但如有关的什脏是以容器作个别包装或只与取自同一或其他水禽的什脏一起装于容器内的,则属例外。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1H) 第(1G)(a)款就在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内交付水禽什脏而言,并不适用。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2)根据第(1)、(1A)、(1C)、(1E)或(1G)款批给的每份书面准许─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a)如批给已持有署长根据以下任何规例所批给的有效牌照的申请人─
  
  (i)本规例,
  
  (ii)《奶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
  
  (iii)《冰冻甜点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
  
  (iv)《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
  
  则须免费批给,且有效期须与该牌照的有效期相同;(b)如批给身为街市摊档承租人的申请人,而有关摊档是─
  
  (i)由署长根据《公众街市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的条文租予该人的,或
  
  (ii)由《私营街市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指的私营街市拥有人根据该规例的条文租予该人的,
  
  则须免费批给,且有效期须与租契的期限相同;及(c)如批给(a)段及(b)段均不适用的申请人,其有效期为12个月,由该项准许获批给之日起计并包括该日在内,而且须于申请人向署长预先缴付订明费用后,方予批给。 (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85号法律公告)(3)署长如信纳根据本条批出的任何书面准许已经遗失、被销毁或被意外污损,可于收到订明费用后,发出该书面准许的复本。 (1983年第209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33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63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54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5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59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4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8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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