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132X章 食物业规例

[接上页]

  (4)为免生疑问,本条不得解释为豁免任何人遵从本规例或其他规例所订明的其他发牌规定。
  
  (5)署长可藉宪报公告,概括地或就个别情况,豁免以下的所有人或任何人或以下类别的人受第(1)、(1A)、(1C)、(1E)或(1G)款所订的各项或某项禁制规限─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a)持有根据第31条第(1)款批出的牌照或依据该条第(7)款所指的公告而获豁免受该条第(1)款所订禁制规限的人;
  
  (b)持有根据《奶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或《冰冻甜点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出的牌照或根据《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出的特定种类牌照的人;
  
  (c)第(2)(b)款所提述的街市摊档承租人。 (1978年第181号法律公告)(6)根据第(5)款给予的豁免,署长可随时藉宪报公告将其修订或撤销。(1978年第181号法律公告)
  
  (7)就本条而言,“经处理的水禽屠体”(dressed water bird carcass) 指已除去消化道、肝脏及羽毛的水禽屠体。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X章 第30A条限制为出售而管有附表2所指明的活的家禽
  
  任何人不得为出售而在同一处所管有附表2第4(a)项所指明的活的水禽及该附表第4(b)项所指明的其他活的家禽。
  
  (1998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第30B条限制管有活鹌鹑以供出售
  
  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处所管有活鹌鹑及其他活家禽以供出售。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第30C条有关在零售时售卖新鲜、冷冻及冷藏的水禽什脏的进一步限制
  
  (1)如任何人在某处所管有盛载于加封容器内的水禽什脏以供出售,而该处所内有活家禽,则除非他有合理辩解,否则他不得在该处所内─
  
  (a)开启;或
  
  (b)以其他方式干扰,该容器。
  
  (2)本条就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而言,并不适用。
  
  (3)在本条中,“加封容器”(sealed container) 指按第30(1E)(a)条要求的方式加封的容器。
  
  (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第31条食物业的发牌事宜
  
  第IV部
  
  某些食物业的发牌事宜
  
  (1)除第33C条另有规定外,除非根据并按照署长根据本规例所批出的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经营或安排、准许或容受他人经营以下任何一种食物业─ (1973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93号法律公告)
  
  (a)任何食物制造厂,但奶品厂或冰冻甜点制造厂除外;或
  
  (b)任何食肆;或
  
  (ba)任何工厂食堂;或 (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
  
  (c)任何烧味或卤味店;或
  
  (d)任何新鲜粮食店;或
  
  (e)任何冻房。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2)就本规例而言─ (1995年第493号法律公告)
  
  “工厂”(factory) 具有《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
  
  “工厂大厦”(factory building) 指其内有1间或多于1间工厂的大厦; (1980年175号法律公告)
  
  “工厂食堂”(factory canteen) 指在某座工厂大厦内经营的食物业,而其业务是涉及出售或供应膳食或非瓶装的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受雇于该座工厂大厦内的任何工厂的人在其处所内进食或饮用,但不包括食肆或由持有根据《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出的牌照的小贩所经营的业务; (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正式牌照”(full licence) 指暂准牌照或临时牌照以外的牌照; (1995年第493号法律公告)
  
  “奶品厂”(milk factory) 指涉及《奶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指的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的食物业; (1977年第216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冰冻甜点制造厂”(frozen confection factory) 指涉及《冰冻甜点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指的制造冰冻甜点的食物业; (1999年第78号第7条)
  
  “食物制造厂”(food factory) 指涉及制造或配制食物出售供人在食物业处所以外地方进食的食物业,但不包括冰冻甜点制造厂、奶品厂或由持有根据《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出的牌照的小贩所经营的业务;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食肆”(restaurant) 指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装的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人在其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业,但不包括工厂食堂或由持有根据《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出的牌照的小贩所经营的业务;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持牌人”(licensee) 指根据本规例获批给正式牌照、暂准牌照或临时牌照的人; (1995年第493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冻房”(cold store) 指以冷藏方式贮存食品的仓库;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新鲜粮食店”(fresh provision shop) 指涉及出售新鲜、冷冻或冷藏牛肉、羊肉、猪肉、爬虫(包括活的爬虫)、鱼(包括活鱼)或家禽(包括活的家禽)的食物业,但不包括食肆、工厂食堂、街市摊档或由持有根据《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出的牌照的小贩所经营的业务;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1973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152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