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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防止超期羁押。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超审限刑事案件,并通过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监督机制,依法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年审结刑事案件中超审限的比例由2003年的1.3%下降至2007年的0.15%。 7.死刑案件核准: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8.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分为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五年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质量有所提高,刑事再审案件的收案数由2003年的3633件下降至2007年的2831件。 9.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根据法律规定,抗诉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类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报告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的抗诉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部分案件因检察院撤回抗诉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而存在数字上的差异。(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尚未计入审结数;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已经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院已经作了抗诉审查工作,已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10.刑事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时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1.财产刑:是刑罚种类中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统称,可起到给基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人以惩罚,剥夺他们犯罪资本的作用。人民法院严格依法适用财产刑,注重发挥财产刑应有的作用,财产刑适用比例普遍较高。但由于财产刑执行相关配套措施缺失、执行方式单一、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等多种原因,财产刑执行难,执结率低,空判现象普遍存在,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 12.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根据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适用特殊的审理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与家长、学校、街道密切配合,尽可能多地适用非监禁刑,做好延伸帮教工作,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13.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是指为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并对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从而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 1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可参与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