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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各项制度,确保审判活动合法公正。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落实陪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55万件次,年均递增29.09%,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切实落实审判公开,所有一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逐步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推进再审案件开庭审理,自2006年下半年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开庭审理一律公开进行,增强审判活动透明度。切实落实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依法行使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的权利,累计为32万余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同比上升2.3倍,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切实落实被害人参与诉讼,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调解、撤诉结案占此类案件63.96%,实现案结事了。14个省市地方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对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给予救助,缓解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切实落实证据制度,规范庭审举证、质证,推进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准确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1万4千余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落实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强化审限管理,建立超审限预警、催办、督办等机制,实现防止超审限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当庭宣判率和审限内结案率年平均达到25.43%和99.56%,2007年比2003年分别上升5.31个百分点和1.21个百分点。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改变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加强审判指导监督,促进办案质量效率提高和法律政策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应用刑事法律问题,认真听取立法机关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出台司法解释33件、制定规范性司法文件34件,指导统一、规范适用法律。通过组织调查研究、交流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措施,加强刑事审判业务指导,促进刑事审判公正高效开展。严格规范请示制度,除法律适用问题外,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问题一律不得请示上级法院。加强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47万余件,对其中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不当的9万余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同比下降2.4个百分点;重视涉法涉诉信访,认真查办历年来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6万余件,同比上升22.45%,对其中确有错误的8282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和促进审判公正。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改进审判工作,规范刑事诉讼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要求,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检查、询问和质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制度。认真办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答复和认真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刑事审判的建议案109件,促进了司法公正。 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审理刑事抗诉案件13496件。对抗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当的3449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落实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规定,检察长、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讨论重大刑事案件,畅通法律监督渠道。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案件发布和庭审采访制度,注重典型案件宣传的社会效果,满足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队伍建设,审判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提高队伍政治素质,明确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选调优秀人员充实刑事审判,全国法院现有1万9千余名刑事审判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7.67%,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946人。组织对刑事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刑事业务培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裁判水平。加强队伍管理和廉政建设,严格审判工作纪律,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确保公正廉洁办案。制订《法官行为规范》,强化对刑事司法行为的监督。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法官,弘扬正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