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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刑事审判队伍现状与新形势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队伍中存在适用法律政策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以及社会效果不好等问题,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不适应;队伍中存在审判行为不规范、群众工作能力不够、化解矛盾不力的现象,极少数法官违法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适应;队伍中现有审判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物质保障不到位,与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适应。 刑事审判中还存在不少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把握不够一致,有的案件未能充分体现政策,导致裁判宽严失当;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不能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影响矫治效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例偏低,证人出庭很少;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不足,判决自动履行率低,赔偿不能执行到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损害司法权威。新类型案件政策法律界限不明,审理难度大。以上问题原因复杂,需要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不动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刑事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和责任,更好地承担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任务。今后,要更加注重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环境;更加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刑事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信任和尊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现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坚决依法严惩。对于走私、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严重职务犯罪,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伪劣农资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从惩治腐败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同时注意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宽严都要依法进行,宽严都要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审时度势,体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效果良好。 (二)严格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切实保证裁判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深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切实做到审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审判结果公开。着力提高一、二审开庭审理的水平,依法规范质证认证,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探索远程作证等证人出庭的不同方式。坚决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落实被害人权益的各项措施。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裁判质量。坚持公正第一、注重效率原则,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制度,坚决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