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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民法院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是党中央、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的结果,是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给予人民法院和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二、当前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决定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仍然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案件仍会逐年增多。五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年均增长2.77%,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枪涉毒犯罪猖獗,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频发,暴力恐怖活动增多,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刑事犯罪与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关联性更加紧密,侵犯财产犯罪增多,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上升,流动人员中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突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更加重大。 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新要求、新期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参与和监督审判全过程;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 刑事审判队伍现状与新形势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队伍中存在适用法律政策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以及社会效果不好等问题,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不适应;队伍中存在审判行为不规范、群众工作能力不够、化解矛盾不力的现象,极少数法官违法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适应;队伍中现有审判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物质保障不到位,与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适应。 刑事审判中还存在不少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把握不够一致,有的案件未能充分体现政策,导致裁判宽严失当;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不能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影响矫治效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例偏低,证人出庭很少;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不足,判决自动履行率低,赔偿不能执行到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损害司法权威。新类型案件政策法律界限不明,审理难度大。以上问题原因复杂,需要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不动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刑事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和责任,更好地承担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任务。今后,要更加注重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环境;更加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刑事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信任和尊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