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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刑事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时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1.财产刑:是刑罚种类中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统称,可起到给基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人以惩罚,剥夺他们犯罪资本的作用。人民法院严格依法适用财产刑,注重发挥财产刑应有的作用,财产刑适用比例普遍较高。但由于财产刑执行相关配套措施缺失、执行方式单一、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等多种原因,财产刑执行难,执结率低,空判现象普遍存在,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 12.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根据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适用特殊的审理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与家长、学校、街道密切配合,尽可能多地适用非监禁刑,做好延伸帮教工作,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13.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是指为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并对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从而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 1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可参与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15.非监禁刑:通常是指不在监狱等禁闭场所执行的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及执行方式的总称,包括管制、单处附加刑、缓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对防止犯罪人的交叉感染,促进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降低刑罚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适用率逐年提高,发挥了非监禁刑应有的作用。据抽样统计,2007年非监禁刑再犯率为1.32%,比监禁刑再犯率低7.67个百分点。 16.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狱矫正相对应,是保障非监禁刑执行效果的配套机制。范围主要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利于改进非监禁刑的教育改造效果,预防重新犯罪,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200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刑事审判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事关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和再审刑事案件424万余件,平均每年递增2.75%。 (一)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五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38.5万件,判处罪犯418.4万余人,平均每年分别递增3.44%和5.85%。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打黑除恶”、禁毒等专项斗争,共审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120万余件,判处罪犯160万余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7.41%和32.82%,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占41.06%,超出全部刑事犯罪重刑率22.82个百分点,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判处罪犯10万余人,同比上升26.9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判处罪犯12万余人,同比上升12.15%,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犯8056人,同比上升1.87倍。在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4525人,同比上升77.52%,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从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判处罪犯6659人,同比上升66.89%,促进安全生产。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107万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同比上升36.48%,占判处罪犯总数的25.72%,同比上升1.56个百分点,积极转化消极因素,争取更好改造效果。落实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责,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判处未成年罪犯38万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12.6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6.74%和1.37倍,配合社区、学校、家庭进行矫治;依法减刑200余万人次,假释9万余人,同比上升25.84%,促进罪犯改造;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普法,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针对办案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司法建议,预防和减少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