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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8-10-26
【实施时间】 2008-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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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判公开: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判原则。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人民群众旁听。所有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对所有一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自2006年下半年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确保法定审判程序得到落实。
  
  3.辩护制度: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保障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等方式,切实落实辩护制度。除被告人自行辩护,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以外,律师出庭辩护率2003年为22.35%,2007年为18.65%,指定辩护占有辩护人案件的比例由2003年的21.67%上升至2007年的23.32%。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为确保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以弥补被害方损失,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始终注重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据抽样统计,2007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结案比例达52.02%,比2003年上升5.62个百分点。
  
  5.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是指在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依法从被告人及其他责任人处获得实际经济赔偿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下,由国家提供适当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或医疗方面困难的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试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山东、江苏、浙江等十四个省市的部分法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仅江苏一省五年来就救助刑事被害人374人次,救助总金额达649.4234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和支持地方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配合中政委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
  
  6.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防止超期羁押。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超审限刑事案件,并通过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监督机制,依法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年审结刑事案件中超审限的比例由2003年的1.3%下降至2007年的0.15%。
  
  7.死刑案件核准: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8.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分为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五年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质量有所提高,刑事再审案件的收案数由2003年的3633件下降至2007年的2831件。
  
  9.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根据法律规定,抗诉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类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报告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的抗诉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部分案件因检察院撤回抗诉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而存在数字上的差异。(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尚未计入审结数;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已经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院已经作了抗诉审查工作,已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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