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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复审申请 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家企业代表中国TDI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巨力异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TDI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2008年9月19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补充材料,对申请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 (三)立案前通知 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 (四)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及补充材料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大使馆。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84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和美国拜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 在规定的时间内,美国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韩国KPX 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等四家国外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2009年9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期限内,国内产业和公司未对披露进行评论。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成立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8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美国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韩国KPX 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等四家企业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8年12月25日,应本案申请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及本案支持企业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