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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法[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能力,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制作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规范》突出了专业性和实用性,重点列举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要点,对各主要行业分别制作了《安全检查表》,此外还对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所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说明。
  
  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技术性、规范性较强的活动,是整个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好本单位和所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执法人员对主要行业安全检查内容的熟知程度,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
  
  

  
  
前言
  
  

  
  为规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能,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写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检查重点、安全生产常用监督检查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使用方法等几部分,概括介绍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监察执法的基本程序,检查重点、执法方法等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些基本知识。内容安排上不但包括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硬性规定,而且还包括了在以往执法过程中所积累的一些经验性知识。
  
  天津同创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直接参与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的编写,特此致以感谢。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一般程序和内容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是政府安监部门的一项主要日常工作,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状况(抽查)、日常应急预案演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提高企业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应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贯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全部执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把握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是由于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的浩大工程,如果遇到某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就应该依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来施行行政行为。
  
  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性质属于国家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
  
  1.1.1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国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然选择,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重点和难点所在。所以,有法必依首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监察机构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活动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依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依法有三层含义:
  
  (1)主体合法:首先表现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必须是实施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有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监察机构的名义执行职务,一切后果由监察机构承担。公务员职务行为以外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要由公务员个人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相应职权的机构,既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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