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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还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当前已成为各国行政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果国家权力的实现可能会使公民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主要强调行政手段、方法和目的之间应该和谐一致,成比例。因此,比例原则要求监察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监察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1.4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保一方平安,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它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成为我们安全工作的方向和指针。作为各级安全工作者,都必须对其内涵加以深刻理解,以便在工作实践中贯彻执行。 所谓“安全第一”是说明安全生产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就是在生产活动中,要把保证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我们在各项工作中要处理好安全与生产、质量、效益、进度的关系,当发生矛盾时,应首先服从于安全。安全第一,还应体现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从而树立安全第一的绝对权威。是否能真正地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关键取决于企业最高领导者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意识。 实践证明,一个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与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是否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来抓是密切相关的。 所谓“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两者的关系是不可分的。预防为主就是要首抓落实责任制。预防为主就是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都懂得自己的安全责任,形成安全工作有人做,安全工作有人管,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彻底消除安全死角,清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着重事前控制,预防的重点是把安全管理放在事故发生之前,而不是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调查和处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有效措施,坚持持续改进,消除一切危害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就是未雨绸缮,认真做好事故预防,制定好预防事故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各级安全管理者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坚持不懈、依法办事,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而努力奋斗。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才能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安监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执法”,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才能更好地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仅靠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调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就是建立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监督,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共同宣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参与联合执法的机制,综合运用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才能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因此,我们必须做到:属于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尽职尽责,抓紧做好;属于相关部门牵头的,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需要党委、政府和立法司法机构作出决策的事情,要主动反映、汇报和呼吁,争取早日解决。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欢迎工会、青年团、新闻媒体等群众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要依靠人民群众、企业职工、工会、媒体等社会组织、新闻舆论的大力协助和监督,实行群防群治。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公安、监察、铁路、交通、工商、建筑、质检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只有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才能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和机制。只有加强社会监督,实现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安全意识淡漠、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的状况,才能把事故发生率降下来,实现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