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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权限合法:法律在授予监察机构行政权力的同时,都为其规定了相应的权限。监察机构的活动和监察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失职、不越权。监察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活动,超越法定权限,就构成行政越权。在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监察机构行使权力应该奉行“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的宗旨,如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了损害相对方权益的情况,监察机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内容合法: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执行国家法规、政策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监察行为的内容即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它不干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不代替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律职责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而不能作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政决定。 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执法必严,首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处理。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查究。依法惩处,对谁也不能例外。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坚持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1.1.2 坚持“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的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必须严格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遵守程序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等程序性的要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执法过程中至少要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这就是现代行政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依据。为此应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否则,监察机关进行的处罚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1.1.3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标准进行监察,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在执法时,必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要求监察机构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必须遵守相应的权限规定,如果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甚至是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方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一切因素,同时也要避免不相关的考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遵循合理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公正执法就是认定事实公正、收集证据公正、实体处理公正、执行程序公正。监察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能滥用,应该符合法律授权目的、公正、无偏私、不歧视。同种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而不能考虑无关因素等要求。 公正执法一般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强调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在实施监察行为时要考虑监察对象的各种相关因素,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违法诸方面的事实情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正确、无误地理解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进行处罚;不受其他监察机构、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程序公正则是程序正当的要求。在实施整个监察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监察程序办事,得到各相关方的认同,以便使整个监察活动公正透明。文明执法就是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每一个监察人员在整个监察活动中要坚持举止庄重,语言文明,有礼有节。绝不能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耍态度,得理不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