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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法[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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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档案整理
  
  建立企业监督检查档案。按照每家企业一本档案为原则,将企业的相关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序,列出档案资料清单,每次监督检查后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检查中搜集的相关证据及资料等统一归档保存。
  
  进入立案处罚程序的,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统一归入行政处罚案卷,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执行。
  
  图1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图(略)
  
  1.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般内容
  
  1.3.1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用内容
  
  对于多数企业常规的综合检查内容,一般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和许可证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危险源管理、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操作等事项。
  
  1.3.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指挥权、决策权。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内容主要有以下6项: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时直接询问主要负责人是否清楚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是否全面合理,查看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投入总体情况,调阅安全投入的管理台帐、帐目、票据,核实是否真正投入了资金,询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投入具体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达到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场查看安全投入的实施情况。调阅企业安全会议记录,检查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总结等工作的开展情况。查阅企业事故管理台帐、事故报告等相关资料,通过询问企业有关部门人员等方式了解企业是否有瞒报、谎报事故的情况。
  
  1.3.1.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及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员工100人以上,其他单位员工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员工100人以下,其他单位员工300人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检查时通过组织结构和部门职责、任命书、劳动合同等确认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通过询问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安全知识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其是否具备了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1.3.1.3 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同时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承包、外包安全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检查时要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全面,查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否经过了企业审批和签发;同时要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台帐文件资料,询问从业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的制度,以判断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
  
  1.3.1.4 “三同时”和许可证管理
  
  主要检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检查时查阅企业的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扩初设计备案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备案表。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设立评价、设立许可、安全设施设计许可、试生产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1.3.1.5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应当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方案和防护措施,建立相关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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