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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06年下半年,安监部门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国资委,以及中纪委和高检、高法等密切配合,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践表明,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可以增强合力,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要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才能全员、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防范各种事故隐患的发生,才能一旦出现事故隐患,就能及时认真地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1.1.5 坚持监察、服务与高效便民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过程或行政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相对方提供便利,减少相对方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的耗费,确保实现合法正当的目的。如在行政许可环节,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要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纠正安全生产的缺陷和偏差,要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及时完成行政目标,避免无故拖延和重复。尽可能为相对方提供便利,减少相对方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的耗费,满腔热情地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以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得有任何的拖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高效及时地处理突发情况,避免危险形势的恶化。《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了一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1.6 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活动和现场作业人员的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察,凭借科学的技术手段,先进的检验检测设施,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只有把行为监察和技术监察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目的。 1.1.7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含义是:监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了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好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表彰,而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要予以处罚。但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处罚一方面是惩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使当事人重新学习法律法规,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来达到当事人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并教育他人不犯类似错误的目的。这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1.8 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当今各国普遍认同的理念,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从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和人文观的结合,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进步,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的进步,人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人的生命权必然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如何使受害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根据这个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执法宗旨,必须围绕着如何防治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来进行行政执法。同样,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更应认真考虑,如何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这个核心问题来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