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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42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坚持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到2010年2月底,全省1/3的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年底前,扩大到60%的县(市、区);2011年,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推进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进一步明确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3.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所(室)实行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耗材、财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改革人事制度。
  
  1.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1.15‰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黑编办[2006]78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3.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实行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改革分配制度。
  
  1.依法科学核定工作任务。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2.建立工作任务考核机制。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确保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
  
  3.建立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确保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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