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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9]31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与运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范围为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不含直接管理的金融类企业)。
  
  二、本套报表由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相关补充信息统计表组成,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的规定和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尚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参照编制说明中所附各类科目新旧准则对照表转换后填报。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对于报表未列示的科目应依照编制说明中所附对照表后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应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三、本套报表为集团合并报表与企业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集团企业所属境内外大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中小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四、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同时,应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年度增减变动情况、运行效益、分布结构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系统分析,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五、各级填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做好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的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09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六、集团型企业除编制其分户企业报表外,还应当在集团内部交易与往来等事项充分抵销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自下而上对各级子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新准则但所属部分子公司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企业集团对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按照规定编制企业合并报表。
  
  (三)集团所属金融子企业、境外子企业应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编报范围。
  
  七、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投资参股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应按照合并会计报表规定,纳入国有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对于本部门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单独汇总上报,并将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汇总后纳入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
  
  八、各中央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企业的隶属关系组织逐级审核,加强对集团企业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对未纳入合并范围及未抵销充分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严把质量关;在确保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汇总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析撰写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
  
  九、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2009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依次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报告。
  
  十、为减轻各部门和企业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发)加挂了与财政部《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和自动生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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