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9]31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21.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22.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以下行业科目对照表选择归并填报。
  
  

有关行业科目对照表

项目

投资公司

水运企业

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收益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收入

委托管理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辅助营运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

 

船舶共同费用

 

船舶维护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


  
  (三)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主要指标对照表
  
  

2009年报表项目

行次

未执行新

准则项目

2009年报表项目

行次

未执行新

准则项目

一、营业总收入

1

 

其他

29

 

其中:营业收入

2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0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3

主营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31

投资收益、期货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4

其他业务收入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32

 

利息收入

5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33

 

已赚保费

6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34

营业利润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7

 

加:营业外收入

35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36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其中:营业成本

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37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10

主营业务成本

 政府补助

38

 

其他业务成本

11

其他业务成本

 债务重组利得

39

 

利息支出

12

 

减:营业外支出

40

营业外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3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41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退保金

1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42

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赔付支出净额

15

 

 债务重组损失

43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16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44

利润总额

保单红利支出

17

 

减:所得税费用

45

所得税费用

分保费用

18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46

净利润、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营业税金及附加

19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销售费用

20

销售费用

少数股东损益

48

少数股东损益

管理费用

21

管理费用

六、每股收益:

49

 

其中:业务招待费

22

业务招待费

基本每股收益

50

 

  研究与开发费

23

研究与开发费

稀释每股收益

51

 

财务费用

24

财务费用

七、其他综合收益

52

 

其中:利息支出

25

利息支出

八、综合收益总额

53

 

  利息收入

26

利息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54

 

  汇兑净损失

27

汇兑净损失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55

 

 资产减值损失

28

 

 

56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报表项目对照表
  
  

行次

金融企业报表项目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项目

1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

已赚保费

已赚保费

4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5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

6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7

退保金

退保金

8

赔付支出减“摊回赔付支出”

赔付支出净额

9

保单红利支出

保单红利支出

10

分保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

分保费用

11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12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13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

业务及管理费

销售费用

15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16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1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8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19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20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

21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

22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

23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24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五)表内公式。
  
  1行=(2+5+6+7)行;2行=(3+4)行;8行=(9+12+13+14+15+16+17+18+19+
  
  20+21+24+28+29)行;9行=(10+11)行;21行≥(22+23)行(合理性);24行≥(25-26+27)行(合理性);31行≥32行(合理性);34行=(1-8+30+31+33)行;35行≥(36+37+38+39)行;40行≥(41+42+43)行;44行=(34+35-40)行;46行=(44-45)行;48行=(46-47)行;如果组织形式为3,则50行与51行不为0(合理性);53行=(46+52)行;55行=(53-54)行;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48行=0、55行=0(合理性);若“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5行=0、6行=0、7行=0、12行=0、13行=0、14行=0、15行=0、16行=0、17行=0、18行=0、33行=0。
  
  六、现金流量表[国资03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年或一个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企业应根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现行会计制度为准。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净额。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合同保费、本期预售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结束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险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以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投资保障性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减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的储金和投资本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自行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