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0]124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

[接上页]
厂门坐标:填写首家加工使用地点所处的地理坐标,以加工使用单位的厂正门为基准,提供其中心经度和中心纬度。
  是否在工业园区:填写首家加工使用地地点是否在工业园区,如选是,应提供工业园区名称,并说明工业园区级别。
  所属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首家加工使用地地点所属管辖的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
  所属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首家加工使用地地点所属管辖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
  6.登记证上记载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说明登记证上所附风险控制措施在首次进口和转移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在首次进口和转移过程中需要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其他有关事宜。
  签章项:报告单位填表人应依据实际活动情况填写,同时在报告单位盖章栏加盖报告单位公章,在签字处由填表人手写签字,并在报告日期处填写本报告的提交时间,以“年/月/日”表示。报告单位为登记证持有人。
  二、生产用
  1.报告的新化学物质
  化学名称(中文):填写登记证上新化学物质的中文名称。
  登记证号:填写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编号。
  2.生产单位信息
  名称:填写新化学物质生产单位的工商注册全称。
  地址:填写生产单位的实际活动发生地详细地址,该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所属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区、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信息。
  厂门坐标:填写生产单位所处的地理坐标,以生产企业厂正门为基准,提供其中心经度和中心纬度。
  联系人姓名:填写生产单位指定联系人的姓名,该联系人必须熟悉了解与首次生产活动报告有关的所有技术性及程序性问题。
  电话:填写上述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固定电话应写清区号。
  传真:填写以上联系人的传真号码。
  是否在工业园区:填写生产地点是否在工业园区,如选是,应提供工业园区名称,并说明工业园区级别。
  所属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生产单位所在地所属管辖的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所属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生产单位所在地所属管辖的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首次生产信息
  开始生产时间:填写首次开始生产新化学物质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
  首次生产期:填写从首次生产新化学物质时间开始,至完成首次生产新化学物质的时间周期。如果在新化学物质首次生产上报时间内生产商尚未全部完成首次新化学物质生产量,应给出一个预计的首次新化学物质生产完成时间周期,以“月”表示,不满1个月生产周期的时间,按1个月计。
  首次生产量:填写首次生产新化学物质的数量,以“吨”表示。
  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纯度:填写新化学物质产品的纯度。
  产品的上市商品名称:填写新化学物质产品的上市商品名称。
  首次生产后,产品的包装说明:填写首次生产新化学物质的包装描述,包括形状、规格、材料等。
  产品外包装的照片:提供首次生产新化学物质的外包装电子照片。
  首次生产后,产品的贮存地点和贮存条件说明:填写首次生产新化学物质后的储存地点的详细地址及邮编,填写产品的贮存条件。
  4.登记证上记载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说明登记证上所附风险控制措施在首次生产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生产者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其他有关事宜。
  签章项:报告单位填表人应依据实际活动情况填写,同时在报告单位盖章栏加盖报告单位公章,在签字处由填表人手写签字,并在报告日期处填写本报告的提交时间,以“年/月/日”表示。报告单位为登记证持有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