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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检查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合格适用的紧急疏散通道、事故应急池、防护围堰、地面防渗,以及其他应急设施设备; 8.检查新化学物质废弃物的收储设备及标识的情况; 9.核实使用新化学物质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废弃新化学物质作为废弃物的处置情况。 (三)其他核查内容 监管通知或者登记证中明确提出的检查要点、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九条 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加工使用活动 1.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的活动记录,以及新化学物质仓储出入库记录或者台账; 2.检查生产、加工使用活动涉及的化学物质清单,检查有无应申报而未进行申报的新化学物质; 3.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是否了解其下游所有加工使用者的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向其下游所有加工使用者提供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措施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落实情况; 4.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对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上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信息的落实情况; 5.检查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信息发现与报告的情况; 6.检查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环境排放进行监测或者估测的记录; 7.检查新化学物质从业人员进行法规、风险防护、应急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情况,并查阅相关培训记录; 8.检查个人防护设备及其管理情况; 9.检查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和相关记录; 10.检查新化学物质废弃物的处置、利用及管理情况。 (二)进口转移活动 1.检查新化学物质进口活动记录、以及进口后的转移记录等的保存情况; 2.依照登记证的核准量,检查实际进口量; 3.查阅进口活动涉及的化学物质清单,检查是否有未进行申报的新化学物质; 4.检查新化学物质进口后向下游加工使用者转移前,对加工使用者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能力的调查情况; 5.检查向加工使用者提供信息的情况,包括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措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等信息; 6.检查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和相关记录; 7.检查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信息发现与报告的情况。 (三)研究活动 1.检查专门设施、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 2.检查妥善保存新化学物质的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3.检查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备案信息的真实情况; 4.检查收储新化学物质废弃物设备及标识的情况; 5.检查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和相关记录; 6.检查新化学物质废弃物的处置情况。 第四章 检查要求 第十条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的要求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实行“一份通知、一次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的工作机制。 (一)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监管通知后,应确定核查时间,组建新化学物质现场检查组,按监管通知要求,确定核查要点和内容。 (二)检查组应事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在被检查单位的配合下,开展文件查阅、专人访谈、现场查看等现场核查工作。 (三)检查组在每次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报告。 (四)发现违法等问题,应按法规做出相应决定,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 第十一条 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的要求 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实行“日常管理、跟踪控制、有因检查、年度上报”的工作机制。 (一)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新化学物质活动特点、申报登记核查结果、跟踪控制检查记录和有关举报信息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时间,组建新化学物质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二)检查过程中,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签署遵守《办法》规定的承诺声明,包括如实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不存在有新化学物质但没有进行申报登记等情况。 (三)检查组除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外,应在每次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按要求存档。 (四)发现违法等问题,应按法规做出相应决定,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或者跟踪控制检查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配合和协助。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监测、检测机构应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