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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固定电话:上述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固定电话应写清区号。 手机:上述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地址:境内代理人单位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所属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区、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信息。 1.3 是否同意拟申报该新化学物质的后申报人得到你单位的联系信息:为了节约测试成本和受试动物资源,选择同意可以帮助后申报人得到你单位的联系信息,便于拟申报同种新化学物质的后申报人和你单位联系。(注:后申报人仅得到申报表1.1中的联系人信息,不涉及测试数据的任何信息。) 1.4 申报声明:本栏声明内容被视为以下签字人本人的声明。 申报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必须打印法定代表人姓名,境内申报人必须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境外申报人须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证人签署时,但必须提供授权书。 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打印法定代表人姓名,境内代理人单位必须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证人签署时,但必须提供授权书。 签署日期:此处日期可手写,也可打印。注意:此时间不是申报计时开始时间。 第二部分 简易申报基本情况 2.1 申报理由:申报人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勾选申报理由,若选择特殊情形,应附件提供所勾选特殊情形的理由。2.2 申报活动及申报量: 选择活动类型并填写以下相关信息。 生产应填写预计生产量,预计生产地的所属省市名。 进口应填写预计进口量,预计进口口岸所属省市名及口岸名。 2.3 申报用途:本项可保密。填写所申报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用途。可以填写用途的类别,但必须具体、清楚,如汽油添加剂,不能只写添加剂。注意:此处填写的申报物质用途将与登记证上出现的用途一致。 2.4 第三方提供信息:本项可保密。没有第三方提供申报信息的勾选“否”,不得填写本项其他栏目;如有第三方提供申报信息的勾选“是”,填写第三方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等信息,并以附件方式提交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清单。 2.5 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本项可保密。若已知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以下信息必须填写;如有多个已知的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可附件列出。 申报活动类型为进口时,应填写申报物质进口后的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申报活动类型为生产时,根据目前所知情况填写新化学物质的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 名称:填写国内加工使用方的工商注册全称。 联系人:填写国内加工使用方的联系人姓名。 电话:填写国内加工使用方的联系人电话,固定电话写明区号。 e-mail:填写国内加工使用方的联系人电子邮件。 地址:填写国内加工使用方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所属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区、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信息。 互联网址:填写国内加工使用方的互联网主页地址。 2.6 其他说明:填写与申报人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单位简介、委托单位信息等。对于委托生产(包括境内或者境外委托),申报人是受委托单位,应在此按本表1.1项内容,填写委托方的详细信息。 第三部分 申报物质信息 3.1 申报物质的名称:首先确定该申报物质是否经过查新,若已查新,应提供查新回执号。化学名称(中、英文)可根据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名称)或美国化学文摘社(cas名称)来填写。本项可保密。物质类别: (1)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 (2)无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 (3)聚合物:满足聚合物定义的化学物质。勾选此项,并以附件方式提供聚合物的信息,填写附件号。 类名:若选择申报物质名称保密,则此处必须用中文和英文填写申报物质类名,该类名将作为申报物质名称出现在登记证上。且在公告环节均以此类名作为该申报物质的名称。 其他名称:填写申报物质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缩写名或者商品名等名称,通用名是指该化学物质通常使用的名称;缩写名是指申报物质在使用过程中的简化名称。 3.2 结构信息 分子式:填写分子式的填写应按化学分子式表达的要求,规范表示,注意上下角标。本项可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