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二次。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期将安置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转有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置。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安置中的有关工作。” 十、第二十条中的“六个月”修改为“6个月”。 十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六个月”修改为“6个月”,“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三、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六条修改为:“申办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从事电影发行和中外合资、合作电影放映,报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电影放映,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十六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备案。” 二、第九条中的“三十日”修改为“30日”,“一年”修改为“1年”。 三、第十条中的“五年”修改为“5年”。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删去“行政”和“由司法机关”。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章题目中的“销售”。 二、文中的“电子工业”修改为“工业和信息产业”。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四、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并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将“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 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由司法机关”。 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删去“行政”和“由司法机关”。 十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十五、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工作规定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推动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修改为“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二、第五条修改为:“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三、第六条中的“培训承办工作人员”修改为“加强承办工作队伍建设”。 四、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承办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五、第八条中的“省辖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六、删去第九条中的“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