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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船舶污染应急区域性协作 船舶污染应急区域协作依照《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备忘录》开展。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 本应急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艇和移动式平台。 (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残油、含油污水。 (3)化学品: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及符合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要求的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物。 (4)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5)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10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更新,报省政府批准。 港口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更新,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