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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1ⅰ级响应 由国家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422ⅱ级响应 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完成下列工作: (1)迅速启动《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设区的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省内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组评估,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协调省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参加应急反应工作。 423ⅲ级响应 由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预案组织实施。需要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预案规定提供技术支持。 424ⅳ级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下,由事发地海事部门组织协调船舶及其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流程图(略) 5 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 51事故报告 511事故信息来源 船舶污染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发现污染事故的船舶和航空器; (4)卫星遥感图片及自动监视报警器; (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转报。 512报告内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13报告方式 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并在3小时内填报《船舶污染事故初始评估表》和《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对应急反应情况总结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20日内对整个行动情况总结上报。 初报可用下列方式: (1)海上人员报告以vhf、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手机为主; (2)陆上人员报告通过各级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报告。 514报告程序 (1)获取船舶污染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将信息报告海事部门或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转报。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省政府、中国海事局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ⅲ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河北海事主管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 (4)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响应时,当地海事部门应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河北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52事故评估 521指挥部办公室评估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应视情况组织人员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对属于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污染事故,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官,并召集专家小组开展进一步评估工作。 522专家小组评估 专家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具体内容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