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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部门备案。 14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和港口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河北海域污染的,沿海市级以上政府、海事部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和个人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15适用范围 151适用于河北海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河北海域内发生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发地市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3)发生在河北海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河北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152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3河北海域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人教〔2002〕161号文件:“关于确定各直属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河北海域包括两部分。 (1)下列a、b、c、d点顺序连结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a:歧河口38°37′00″n/117°30′00″e; b:38°37′00″n/118°13′00″e; c:38°18′00″n/118°48′00″e; d:大口河38°18′00″n/117°54′00″e; (2)下列e、f、g、h、i点顺序连结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e:三间河口39°14′00″n/118°04′00″e; f:39°00′00″n/118°05′00″e; g:38°50′00″n/118°40′00″e; h:39°08′00″n/120°10′00″e; i:环海寺地嘴40°00′00″n/119°56′00″e。 16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领导机构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河北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23指挥机构 231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河北海事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河北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应急办、沿海市政府、河北海事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省水产局、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河北机场管理集团等。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官; (2)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反应工作结束; (5)当应急能力超过本省范围时,对外请求援助。 23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担任。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同时报备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