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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6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沿海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有关部门可组织动员社会人员和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

  

  68新闻发布

  

  应急指挥部应成立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内容的起草和跟踪工作。

  

  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对新闻内容审核合格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应急指挥部指定。

  

  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人员由应急指挥部指定。

  

  69应急终止

  

  应急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污染物清除、人员搜救、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结束;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得到良好安置或已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现场指挥部撤销。

  

  610费用汇总、取证和记录

  

  应急反应结束后,应立即对应急反应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包括应急期间所有的取证和详细的记录。

  

  611应急总结报告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事局,同时报备河北海事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较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河北海事主管部门。

  

  612事故应急后评估

  

  每年1月份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年度评估会,对上一年度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污染应急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件归档整理;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和声像资料;现场应急指挥部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的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以及岸上的处理措施;作业安全、人员防护和后勤保障情况;新闻发布和公众反应;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优先保护顺序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污染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 应急保障


  

  

  71设备保障

  

  (1)加强秦皇岛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等国家设备库建设,作为ⅰ级响应和区域合作的重要资源,为ⅱ、ⅲ、ⅳ级响应提供保障。

  

  (2)各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沿海市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4)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5)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辖区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省级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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