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国家测绘局对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了制、修订。《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未修订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程序规定》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等10项测绘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测办〔2004〕81号)予以废止。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 第三条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办理。 第四条 受理和初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五条 审查 行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2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对需要会审的,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批准,行管处2日内将会审建议送达有关司会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认为有必要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于2日内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调查。 第六条 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行管处应当在本处审查期限内,提出召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专题司务会的建议,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同意后召开。 第七条 公示 行管处自收到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签署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日内,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向分管局领导签报。 分管局领导3日内签批意见。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八条 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管处1日内起草批准文件,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4日内签批意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行管处起草批准文件,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有问题的单位,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视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单位,行管处起草不予批准文件,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颁证 行管处在分管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到行管处签领《测绘资质证书》,并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甲级测绘单位,其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资质证书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业务范围等,应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