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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审查不予批准甲级测绘资质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其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行管处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需要会审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送有关司会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3日内签批审核意见。 行管处根据司领导签批意见,3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行管处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之前,行管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将原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颁布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负责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工作。 国土测绘司质量监督处承办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国土测绘司在每年第三季度发布开展当年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确定报名时间、资格考试时间,指定考试实施机构。 第四条 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质量监督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国家测绘局也可以委托其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获得受理后方可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资格考试试题拟定、印刷等工作。在考试前将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考场须知、试题送达考试实施机构。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实施机构向国土测绘司报送考试材料,经质量监督处整理汇总,确认考试成绩,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测绘局确定。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的材料应进行审核,逐级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自考试成绩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证或者不予颁证的决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质量监督处 1、质量监督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考试实施机构报送的考试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质量监督处负责人; 2、质量监督处负责人收到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测绘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国土测绘司司长; 2、国土测绘司司长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 3、质量监督处收到国土测绘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分管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国土测绘司司长审签后,随同考试材料一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收到国土测绘司提交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核批复文件后,6个工作日内签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