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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 第六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3),在4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成果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暂行办法》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成果处负责人; (二)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经成果司领导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八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当依据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九条 受理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国测法字〔2007〕13号)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应当完善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建立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注: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三份,报送申请一份,出具证明函机关存查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申请表可由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 附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国家测绘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