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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测办[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根据受理窗口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督办,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地图审核。

  

  第十二条  受理窗口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地图审核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备案。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即送即审地图,当日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对试制样图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需出具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留存一份试制样图以及相应批注意见后,应当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或者需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连同试制样图送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其他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一并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即送即审地图,应当即时登记并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受理窗口登记后,直接将书面建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试制样图)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不定期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已审查的地图进行抽查。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八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收到受理窗口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核决定。

  

  需要查看试制样图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提供。

  

  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编发审图号,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  地图审核批准书应当载明送审单位、地图名称、规格、用途、审图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及时发商外交部审查的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外交部。受理窗口根据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收到外交部的审查意见后,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五章 送 达


  第二十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  受理窗口应当留存一份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受理窗口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六章 样本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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