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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测办[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附2: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核意见

  


  国家测绘局:

  我单位对你局以审字[ ]第号函转交的申报书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承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资质

 

本区域内现有坐标系统与拟建坐标系统关系情况

 

拟建坐标系统在本区域内是否唯一

 

在该区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否必要

 

是否同意在该区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xx测绘局

  年 月 日

  


  附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

  

  

提供资料状况

申请单位资料

 

拟建坐标系统建设承担单位资料

 

拟建坐标系统资料

 

系统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意见资料

 

其他资料

 

省局初审意见

 

测绘处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领导意见

 

 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国土司意见

 

 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局审批意见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以下简称国土司)负责承办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础测绘处(以下简称测绘处)承办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受理审查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及组织必要的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

  

  第四条  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按照《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测绘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处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测绘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建立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测绘处

  

  1、测绘处承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总参测绘局进行会同审查。总参测绘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同审查,并将会同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国土司进行审查。

  

  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会同审查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写《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见附件),报成果处负责人。

  

  2、成果处负责人收到测绘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在《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报国土司司长。

  

  2、国土司司长于2个工作日内在《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3、测绘处收到国土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国土司司长审签后,随同单位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局领导收到国土司提交的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  测绘处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准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通知书。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申请人名单于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工作日期限内。国家测绘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

  

  

提供资料状况

申请单位资料

 

拟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资料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安全性论证意见资料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理由、目的资料

 

其他资料

 

总参初审意见

 

测绘处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领导意见

 

 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国土司意见

 

 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局审批意见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受理实行集中办公。

  

  第四条  人事司事业处承办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审核工作。

  

  第五条  事业处承办人收到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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