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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科技国际司外事处承办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3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3份)。 第五条 外事处承办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科技国际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国际司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不予受理的,外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填写《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受理申请后,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中涉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申请,由科技国际司直接进行审查。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活动中涉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申请,科技国际司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 第七条 科技国际司受理直接审查的申请后或者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总参谋部测绘局会同审查。同时,外事处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外事处负责人复核。外事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审批建议报分管司领导,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条 接到会同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分管司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经司长同意(需要司务会研究的,在3个工作日内开会研究)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九条 科技国际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工作日期限内,外事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外事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来内地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查申请表
(二)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承办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