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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坚持公信立院,维护司法权威 “公信立院”重点是通过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着力解决好部分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以及司法不公开、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努力以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活动,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严把案件质量。2009年,各级法院严格公正司法,严把案件质量关,要求每一位法官都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确保所办案件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经得起历史检验。2009年各级法院各类案件一审上诉率为25.95%,二审改判率为2.96%,人民法院公正效率指标比上年增加0.16。江苏法院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突出评查导向,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将和解息诉、法律释明、工作作风等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将评查与评优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提高办案效率。2009年,各级法院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还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通过理顺审判流程,加快案件流转;推行繁简分流,缩短办案周期;建立有效的审限跟踪管理机制,杜绝人为拖延办案,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实现均衡结案的良性循环。2009年各级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 64.79 %,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2009年,各级法院全面落实审判与执行的公开规定,大力推行“阳光司法”。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项公开”规定,将审判公开落实到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二是通过电视或网络进行庭审直播。北京法院开通了以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北京法院直播网”,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旁听”北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三是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众通报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四是将裁判文书“上网”,方便公众查阅。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保证裁判理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司法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的统一,是新时期检验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统筹裁判和调解两种方法,综合考虑法律、法理、人情、社会等多重因素,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各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司法裁判获得社会公信。一是探索建立“判后答疑”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通知原承办法官、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山东、河南、湖北等地法院延伸审判职能,认真落实“判后答疑”,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对立情绪,实现良好司法效果。二是增强裁判文书说理。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透彻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实现案结事了。北京、江苏、江西等地法院通过开展裁判文书制作竞赛、专项检查等活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升文书质量。三是促进司法民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规定,增加和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范围,依法实现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 (三)坚持科技强院,促进科学发展 2009年,各级法院把“科技强院”作为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运用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现代化的手段,加强司法管理,强化管理效能,促进工作发展。 --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为强化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为业务专网互联互通和审判信息交换共享的发展奠定基础。通过推行和使用案件管理系统、涉诉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执行威慑信息系统等自动化管理软件,为落实“科技强院”,为“从严治院”、“公信立院”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和科技保障。 --强化信息科技应用。各级法院积极将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应用于案件审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推行远程立案、远程申诉接访、远程调解、远程视频提讯等措施,高效处理和裁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拓展网络技术在司法便民方面的应用;通过推行审判工作信息规范化,对审判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系统管理和应用,为法官提供全方位的审判支持;通过执行威慑机制,加强案件执行信息的管理和公开;通过涉诉信访工作的网络信息化应用,加强涉诉信访信息管理,促进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效率;通过加强科技手段在审判动态分析、审判质量分析、绩效考评、审判流程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为加强审判管理提供数据支持;通过计算机网络在法院间信息交换方面的应用,努力实现案件移送和各类行政办公文件收发无纸化;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加快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查询与监督系统的建设;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执行信息与社会征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更加合理、透明、高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