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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09年6月至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先后赴辽宁、内蒙古、湖南和山东等4个高院开展了司法巡查试点工作,通过听取被巡查法院的工作汇报、走访当地的有关部门对高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公认度测评、与当地法院的部分干部 个别谈话、接待群众来访、调阅有关资料、对辖区基层法院进行明察暗访等形式的督查,对被巡查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巡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然后形成巡查意见反馈至被巡查法院,督促其整改。 实践证明,实行司法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管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推动下级法院加快科学发展。例如,辽宁高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的巡查意见后,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全省法院专题研究落实巡查组的意见和建议,并由15名院级领导牵头组成督查组,分赴全省各地法院,针对司法巡查组反馈的问题重点督促整改,有效地推动了全省法院工作。 --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源头治理,在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注重反腐倡廉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审务公开的力度;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了对执行工作和委托评估、拍卖等规范化管理;制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完善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制度;制定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增强了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法院也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从机制和制度层面强化了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内部监督。河南高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北京高院建立了分权制衡的执行工作机制,上海高院建立了法官与律师互为配偶时的一方退出制度,重庆高院建立了将执行拍卖等事项交付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拍的制度,辽宁高院建立了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因人情关系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四川高院制定了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使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三)加大违纪违法查处力度 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发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全国各级法院采取利用媒体宣传或随案发放资料、在窗口部门设置展板等措施,将“五个严禁”的规定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通过开设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公布举报电子信箱,开通法官违纪违法举报网站等措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等群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五个严禁”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按照王胜俊院长关于“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关键要在查处上见成效”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派出督查组,对各级法院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对违反规定的案件一查到底,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迁就。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处理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干警319人,其中,12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31人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受到其他处理。 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新时期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与自我完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始终坚持司法改革的成效由人民评判,司法改革的成果由人民共享,按期完成中央部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陪审员制度改革、执行制度改革、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等5项司法改革任务,发布并逐步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