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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延误一个月,按每月平均代建费从代建管理费中扣罚,扣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建安费用决算比经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节余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按规定工期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如被市政府评为优良工程,按代建费用10%的标准,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不少于50%给代建单位负责人;奖励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代建奖励金由市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一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将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或银行履约保函退还代建单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  设计变更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的原因或条件,各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市政府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以下几类设计变更。

  

  (一)一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的建安工程概算10%(含10%)以上的设计变更;

  

  (二)二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的建安工程概算5%(含5%)以上且不超过批复建安工程概算10%的设计变更;

  

  (三)三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的建安工程概算在5%以内的设计变更;

  

  (四)四类设计变更:是指减少和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核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第八条  设计变更要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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