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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项目业主应协助设计单位做好测绘、水文地质勘察、管线普查及相关资料收集等设计前期工作,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

  

  项目设计费用按招标议定,在委托设计合同中以原审批概算为参数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设计变更或漏项等引起投资概算的调整而调增,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增。但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审批概算时,设计费用可参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对于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有关部门应同时委托两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比选,择优选择。

  

第三章 专家名库


  

  

  


  第九条  专家名库包括规划、设计、产业、咨询等各类专家。(主要构成为:国内外知名专家;中青年专家;全国知名重点专业院校学者)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选定,且同类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0人,专家名库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第十条  对于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可以同时委托两组以上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提供市政府常务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决策。

  

第四章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在具有乙级及以上且在海南省注册的招标代理公司中选定,且数量不得少于10家。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并依据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单位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更新招标代理单位名库,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只对代建项目的代建招标进行代理,并在当年各个代建项目招标抽取代理单位时不再履行资格审查程序。

  

第五章 代建单位名库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名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以下条件选定(三亚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市代建单位除外),且数量不得少于15家。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业绩;(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代建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并依据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更新代建单位名库,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在当年各个代建项目招标确定代建单位时不再履行资格审查程序,同时将三亚市有关代建制的各项管理规定、格式合同和三亚市当年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情况等资料提供给代建单位名库中的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自建,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是军队及保密项目。

  

  二是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是项目业主自认为有能力管理并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自建的项目。

  

  由项目业主自建的项目必须承诺按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突破项目概算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业主承担,同时对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第十五条  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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