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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可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投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等实行阶段代建。 (二)招投标确定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实行阶段代建。 依据《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是否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第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承诺函; (九)质保金条款。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委托代建合同书》(下称《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缴纳《代建合同》约定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其中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5%)。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和《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亚市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市代建单位除外):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业绩;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从事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造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内容。 (二)编制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报告,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编制和审批工程方案设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取限额设计方式,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设计单位名库中按法定程序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分三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后,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分管市领导批准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编制总概算,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经审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指标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资料由项目业主准备,提供给咨询单位专家组评审同时也提供给应邀的代建单位研究。项目业主要提前拟好《代建合同》文本及代建的有关规定交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成果予以确认,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将承诺函一式5份提供给项目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