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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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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即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包括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一)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0.5%”的公式计取。

  

  (二)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按以下公式确定:

  

  代建项目为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2.0%”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1亿元而低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2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1亿元)*1.5%”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5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3亿元)*1.2%”的公式计取。

  

  


  第十八条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1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计费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九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用款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项目业主。

  

  


  第二十条  代建费用拨付。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一次将代建费用80%拨付给代建单位,其余待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由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加具意见,经项目业主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局直接将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不得超过建安工程预算的80%,工程验收合格决算后拨付累计工程决算款95%,其余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由财政局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三亚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所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扣除10%的代建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业主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代建单位名库。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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