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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项目落地。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 (六)项目代建与工程监理招标。项目业主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完成项目代建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 (七)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中标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八)编制和审批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应协调代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九)工程招投标。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直接以招标人身份,以施工图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的标底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应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等方式。 (十)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 需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实施建设。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十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代建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园林环卫管理局、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资产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自代建工程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年,且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六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若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上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二)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项目业主备案; (三)负责项目各类施工、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包括管理设计、监理等工作,履行建设方的职责和义务。 (四)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