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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以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的结果作为合理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及项目业主出具意见后,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负责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符合《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原审批的概算时,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现场确认,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七)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八)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九)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决算报告,由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项目所有工程有关图文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总体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自市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一个月内,代建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市财政局批复后,代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二)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负责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办理施工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设计、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参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根据我市信用评价办法,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探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章 代建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