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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办发〔2007〕76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包括邀请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下称项目业主)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行代建制工作;项目业主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自建,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军队及保密项目。 (二)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项目业主自认为有能力管理并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自建的项目。 由项目业主自建的项目必须承诺按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对突破项目概算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业主承担,同时对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业主从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中通过邀请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或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直接委托代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若情况紧急,来不及依据本条第二种方式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的,由项目业主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3家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委托1家代建。 (二)通过招投标委托代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代建招投标工作,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代建招投标。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招投标,应从三亚市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并依法接受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业主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抽取1家招标代理单位代理代建招投标,同时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抽取5-9家代建单位参加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审批成果予以确认的代建单位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由招标代理单位代表项目业主,从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的代建单位中招标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代建招标首先采取承诺按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方式竞标,如该方式无法应标,则按《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