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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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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类设计变更、二类设计变更和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经现场确认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四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查,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申请与批准。

  

  1、设计变更申请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代建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再由项目业主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并提出至少两个以上的设计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

  

  2、市投资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设计变更组织现场确认。

  

  (二)设计变更的现场确认。

  

  1、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前项目业主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计变更申请表》;

  

  ②设计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初步方案(含方案比选)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估算书;

  

  ⑥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⑦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⑧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2、项目业主组织市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变更必要性及方案进行现场确认。

  

  (三)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

  

  1、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设计变更方案后,项目业主将详实、完整的设计变更图纸和概算提交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概算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处理。

  

  2、设计变更造价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计变更确认表》;

  

  ②《设计变更复核表》;

  

  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批准设计方案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概预算书;

  

  ⑥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⑦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和复核。项目业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复核方可最后签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造价的审批。项目业主根据复核的情况进行设计变更造价审核,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二类设计变更和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批准;

  

  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及新增概(预)算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也不得进入工程决算造价。

  

  


  第十二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图纸及造价报批。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时效性、应急性和高危险性的特点,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采取措施,对水利抢险、应急度汛、除险加固、高危水下部位工程的应急设计变更,由水务主管部门现场审批实施完成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业主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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