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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司主张,公司在国内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时履行了比较多的职能,如广告、客户管理与维护、分销等,而对中国出口的销售中并没有承担这些职能。进而主张以公司提交的“表6-5”中在国内和出口中国两个市场上所发生的期间费用差异,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销售职能的不同并不必然导致销售费用的不同,也不必然影响价格的不同比较。公司在答卷中明确表示: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贸易环节没有差别。公司在这里所主张的销售职能不同,其实只是销售过程中有区别的销售活动,并不影响公平价格比较,这些不同的销售活动影响了销售费用,并进而影响了公平价格的比较。同时,公司直接以“表6-5”中在国内和出口中国两个市场上所发生的期间费用差异,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也不符合销售职能不同所引起费用的性质。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这一调整正常价值的主张。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其他折扣、内陆运输-工厂至分销仓库、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售前仓储费、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信用费用、担保费用、广告费用-特定广告等项目。 b. 关于出口价格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内陆运输-工厂至分销仓库、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信用费用、担保费用等项目。 6.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美国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适用申请书主张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9.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4%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五、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分别以10年作为本案中汽车行业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规定,应诉公司和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均应回答问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身及重组前的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如无特指以下合称克莱斯勒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提交补贴答卷。美国政府单独提交答卷。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摊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一)美国汽车业融资计划项目和美国汽车业重组及资产盘活救助方案。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推出汽车业融资计划项目和汽车业重组及资产盘活救助方案,向汽车业提供巨额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可比商业贷款利率。申请人认为,该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美国汽车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上述两个补贴项目均在美国政府颁布实施的汽车业融资计划项下,经调查,调查机关接受美国政府主张,对该两个项目有关补贴的认定,调查机关一并考虑。 1. 财政资助认定 美国政府答卷报告,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8年经济稳定紧急法案》,2008 年底,美国政府据此制定了“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美财政部根据该计划的授权制定了“汽车业融资计划”(aifp),该计划目的是救助美国汽车业,由美国财政部负责实施。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回答,美财政部将决定依照本计划投资的形式、条款和条件,并逐案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稳定紧急法案的相关规定。自 2008 年 12 月底至2009年12月21日,美财政部在该项目下支出近760亿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