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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接上页]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情况。公司答卷称,调查期内,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生产,不直接向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而是将生产出的所有产品销售给母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再转售给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mbusa),然后由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销售给美国的经销商或最终用户。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和两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内销资料。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以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转售给美国经销商或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向美国非关联经销商和一家关联经销商进行国内销售,经初步审查,公司对关联经销商和非关联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并无明显差异,能够反映正常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没有排除这部分对关联经销商的销售。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不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按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与国内销售情况类似,调查期内,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将生产的所有产品销售通过母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将产品转售给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然后再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经销商。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经销商的价格为基础,通过结构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a. 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国内销售中的其他折扣、回扣、物理特性调整、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担保费用、广告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中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b. 出口价格部分

  由于该公司是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被调查产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报告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间接费用补充调整。同时,该公司填报了其关联贸易商转售利润,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填报的转售利润受关联关系影响而未能反映应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重新计算其应实现的利润。

  对于内陆运费、售前仓储、出厂装卸费、海关关税、进口报关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担保费用、广告费用、出口检验费、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bmw manufacturing llc)及其关联公司

  (1)正常价值

  关于型号划分,应诉公司依据发动机排量、外型或配置等不同因素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不同型号。经审查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者认知以及行业标准,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统一划分为越野车和小轿车两类,不再按公司报告型号做划分。根据该标准,调查机关暂决定将宝马公司产品全部划分为越野车,不再划分更多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美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转售给非关联分销商,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转售价格反映了正常贸易过程,因此调查机关暂以该转售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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